禽类啄伤诊疗规范

法规文件 诊疗规范 常见动物致伤诊疗规范(2021年版) 禽类啄伤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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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qín lèi zhuó shāng zhěn liáo guī fàn

2 基本信息

禽类啄伤诊疗规范》为《常见动物致伤诊疗规范(2021年版)》的一部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1年7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常见动物致伤诊疗规范(2021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417号)印发。

《常见动物致伤诊疗规范(2021 年版)》包含以下部分:

一、狂犬病诊疗规范

二、犬咬伤诊疗规范

三、猫抓咬伤诊疗规范

四、啮齿动物致伤诊疗规范

五、蛇咬伤诊疗规范

六、猴咬伤诊疗规范

七、马咬伤诊疗规范

八、猪咬伤诊疗规范

九、禽类啄伤诊疗规范

十、胡蜂蜇伤诊疗规范

十一、海蜇蜇伤诊疗规范

十二、蚂蚁蜇伤诊疗规范

十三、蜱咬伤诊疗规范

十四、蜘蛛咬伤诊疗规范

十五、石头鱼刺伤诊疗规范

3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常见动物致伤诊疗规范(2021年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常见动物致伤诊疗工作,提高医疗救治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常见动物致伤诊疗规范(2021年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  张少伟、杜青阳

电 话:010-68791821、68792989

传 真:010-68791823

附件:常见动物致伤诊疗规范(2021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7月29日

4 全文

禽类啄伤诊疗规范

按动物分类学划分,禽类为脊索动物门的鸟纲,也通称鸟类。现今全世界为人所知的鸟类一共有9000 多种。我国地域宽广,禽类资源丰富,仅有记录的就有1300 多种,其中不乏中国特有鸟种。

由鸟纲动物喙的啄伤造成的人身伤害称之为禽类啄伤。鸡、鹅、鹰、喜鹊、乌鸦、鸬鹚、鸵鸟、火鸡等是常见的啄伤人的禽类。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被禽类啄伤并不少见,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受伤人群以儿童为主,男孩多见。人体全身均可被啄伤,但儿童四肢头面皮肤组织和眼部啄伤为主,成人以四肢皮肤组织啄伤为主。总体统计最常见的啄伤部位为面部和眼睛,眼球损伤更为常见,致盲率高。为进一步规范禽类啄伤的诊疗,降低啄伤后严重后果的发生率,结合国内外在禽类啄伤诊疗方面的研究进展,制定本规范。

4.1 一、发病机

人体全身均可被啄伤,最常见的啄伤部位为面部和眼睛。禽类啄伤后,人的机体迅速产生各种局部和全身性防御性反应。但不同程度的啄伤,机体的反应也不同。局部软组织轻微损伤,一般以局部反应为主,全身反应较轻或持续时间短;而严重的局部啄伤,组织损伤较重,局部反应也重,全身反应较明显且持续时间长,两者还可互相加重形成恶性循环

4.1.1 (一)机械性损伤

禽类喙大多尖锐、硬度较大,且较长,在啄物时瞬间发力,对伤口部位施加的压强较大,可造成多种类型的伤口,属于机械性损伤

4.1.2 (二)变态反应

禽类啄伤后可将唾液中的酶类和禽类身体特异性白带入体内,人体免疫系统会识别这些不属于自身的蛋白质,而产生免疫反应将其清除。正常的情况下,这是机体保护自身不受侵害的反应,但反应过度会引起人体的继发损害,对于有过体质的人更是如此,这些特异性蛋白作为过敏原,会使机体发生过敏反应

4.1.3 (三)感染

禽类啄伤机械损伤以外,禽类所携带的细菌病毒,进入人体会造成感染,可能会引起全身性炎症反应,甚至导致脓毒症。

4.2 二、诊断和鉴别诊断

4.2.1 (一)诊断。

主要依据禽类动物接触、啄伤史和临床表现进行诊断。禽类啄伤以撕裂、穿刺伤和撕脱伤常见。损伤的严重程度可以从轻微的皮肤啄伤、穿刺伤到严重的组织器官撕裂伤,甚至损伤较深的组织结构损伤部位一般会出现局部红肿、疼痛,严重者会导致贯通伤以及骨折等。

4.2.2 (二)鉴别诊断。

依据禽类动物接触和啄伤史和临床表现一般不难诊断,但由于禽类啄伤有传播疾病的可能性,病情严重时要与感染性疾病和传染病进行鉴别。必要的化验检查有利于鉴别诊断。眼部超声检查可清晰地显示眼球内部结构,能很好地判定眼球内部结构损伤的程度,必要时,可行CT和(或)MRI检查。

4.2.2.1 1.感染性疾病:

禽类啄伤后极易继发感染,一是禽类本身所携带的病原菌可以直接侵入机体,再者禽类啄伤可造成撕裂、穿刺伤和撕脱伤等局部血运较差,容易继发感染感染大肠杆菌和沙门菌为主,偶发葡萄球菌绿脓杆菌和巴氏杆菌感染。禽类啄伤后的创伤性脑损伤(TBI)少见,多在儿童人群发病,可导致死亡。儿童TBI的常见症状包括伴有恶心和呕吐头痛自发运动功能减弱、反应时间减慢、不愿参与游戏甚至失去意识

4.2.2.2 2.传染性疾病:

禽类携带多种人畜共患病原微生物,在禽类的鼻孔(连接上颚和鼻孔的缝隙)中发现的呼吸道分泌物可将疾病传播给人类,也可以发生在禽类啄伤人类后。

4.3 三、禽类啄伤处置要求

禽类啄伤患者应尽快就诊于有救治经验的医疗机构,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医师进行规范处置,其流程主要包括:伤情评估;伤口处理;预防伤口非特异性感染;预防破伤风;鉴别是否存在传染性疾病。

4.3.1 (一)伤情评估

由于禽类啄伤最初的伤害可能并不严重,同时缺乏足够的医疗数据指导治疗,可能对健康构成真正的威胁。需要动态观察伤情变化。

禽类啄伤可造成多种类型的伤口,接诊医师检查并记录伤口部位、大小形状、深度、受污染程度、有无明显异物残留等,对于手部咬伤,应在伸展手指和紧握拳头时检查伤口。仔细探查伤口,避免遗漏肌腱血管神经骨折等深部组织损伤。对于严重的贯通伤需拍摄X线片明确有无骨折。禽类啄伤后可产生免疫反应。接诊医师还应询问患者受伤时间、受伤环境及经过、基础病及过敏史、既往破伤风疫苗接种情况、既往健康状况和造成啄伤鸟可能的种类。局部反应强烈的要注意变态反应的可能性。禽类啄伤后极易感染,可能会引起全身性炎症反应菌血症甚至脓毒症。特别是对患有基础疾病的严重啄伤,可能存在潜在性继发损伤,例如患有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SLE)、肺源性心脏病免疫功能低下的疾病的患者,需详细了解病史,进行动监测和进一步的检查,发现病情变化,应及时处理。眼部和脑部啄伤后情况比较严重。眼部禽类啄伤对视功能破坏性大,致盲率高。禽类头部啄伤后的创伤性脑损伤(TBI)可导致死亡,要密切观察,及时处理。

4.3.2 (二)伤口处理。

4.3.2.1 1.伤口冲洗

禽类啄伤后极易继发感染,因此,啄伤后的开放性损伤按照污染伤口处理。对局部伤口的早期正确处理有利于减轻全身反应,并可促进局部反应消退。伤口冲洗应尽早实施,尽可能去除伤口内的异物或污物。在院前,饮用水可作为首选的伤口冲洗液。如有条件建议使用专业冲洗器对伤口进行冲洗,应保障不少于 1000 毫升的伤口冲洗量。以生理盐水冲洗伤口,直至去除眼内污物为止。对眼内不用任何消毒剂;位于口腔、眼部的黏膜伤口可用清水或0.9%氯化钠冲洗冲洗注意应向外侧冲洗,避免污染深部的黏膜。

4.3.2.2 2.伤口消毒

冲洗后面部应用刺激性较小的碘伏消毒,如果可能接触黏膜,建议用浓度 0.5%碘伏

4.3.2.3 3.清创术

眼部啄伤应立即用无菌纱布或干净的毛巾覆盖伤口到眼科就诊。特别是出现穿透性眼啄伤考虑专科处理。

4.3.2.4 4.伤口闭合

6 小时内面部的伤口消毒后可以考虑缝合。深而大伴有化脓的伤口还应放置引流管,利于污染的分泌物排出。

4.3.2.5 5.敷料选择:

伤口一般采用导流性较好的惰性敷料,如吸水纱布、灭菌脱脂棉、绷带等;包扎的方式需注意防止过于紧密的包扎,进而造成局部血运障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湿性愈合”的方式加速伤口的愈合。

4.3.3 (三)预防伤口非特异性感染

禽类啄伤后的开放性创伤一般都有污染,鸡喙经常被大肠杆菌、革兰氏阳性细菌,如肠球菌芽孢杆菌等定植,以大肠杆菌和沙门菌最为常见,偶发葡萄球菌绿脓杆菌和巴氏杆菌感染。预防性应用抗生素可减少感染发生率,尽管不推荐常规预防性应用抗生素,但对于某些高危伤口有必要进行预防,包括:

(1)皮肤深部啄伤;

(2)眼球啄伤污染感染伤口;

(3)根据伤情和污染程度考虑使用抗菌药物,初始经验抗生素预防方案为静脉注射头孢曲松合用甲硝唑,或氨苄西林合用甲硝唑

4.3.4 (四)预防特异性感染

4.3.4.1 1.破伤风

禽类啄伤伤口属污染伤口,感染破伤风几率较高,应根据《非新生儿破伤风诊疗规范(2019 年版)》中附件1《外伤破伤风疫苗被动免疫制剂使用指南》进行破伤风预防。

4.3.4.2 2.感染性疾病:

禽类啄伤后可继发特异性感染丹毒丝菌性红斑病少见,啄伤后感染偶有报道。鸡本身有小孢子菌、鸡腿藻及螨寄生的可能,啄伤后出现瘙痒性皮炎,在免疫功能低下的患者中可出现严重的甲癣甲真菌病)。

4.3.4.3 3.传染性疾病:

根据《狂犬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6年版)》,禽类不感染传播狂犬病病毒,无需注射狂犬疫苗。禽类携带至少 22 种人畜共患病原微生物传播给人类。多杀性巴氏杆菌寄生在一些健康禽类的鼻咽喉部,分枝杆菌可以存在于禽类的喙和爪中,可通过啄伤或抓伤传染给人类,特殊病原体感染有禽流感、鹦鹉热需要专科会诊进行鉴别和治疗。

5 编写专家组名单

组长

王传林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副组长

殷文武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陈庆军 北京市和平里医院

刘斯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范昭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成员(按姓氏拼音排序)

白峰 北京市大兴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宾文凯 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

陈名智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晋江中医

邓玖旭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丁庆明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杜望 浙江大学丽水医院

杜哲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冯祖欣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郭慧 河北省人民医院

郭贯成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郭树彬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

郭志涛 天津市西青医院

何武兵 福建省立医院

黄磊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菅向东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蒋荣猛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

康新 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康建华 江西省吉安市中心人民医

院兰频 浙江大学丽水医院

李明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李洪臣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医院

李建国 河北省人民医院

李其斌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李永武 厦门市第五医院

李宗浩 中国医学救援协会

梁子敬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林起庆 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刘珵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刘凤娥 长沙市第一医院

陆军 安徽省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

吕新军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苗冬滨 哈尔滨市第四医院

潘群婕 浙江大学丽水医院

皮党育 广东省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邱泽武 北京市解放军总院第五医学中心

曲晨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石 斌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唐华民 广西国际壮医医院

唐映利 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

王博 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王敬 陕西省汉中市中心医院

王威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王华峰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医院

王培戈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魏蜀一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王万春 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王义宣 江西省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

王志伟 北京丰台医院

吾路汗·马汗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吴纪峰 石家庄市第五医院

吴俊华 云南大学附属医院

吴凌峰 浙江大学丽水医院

肖敏 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谢璐涛 浙江大学丽水医院

谢增如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徐哲 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

薛乔升 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

颜长护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晋江中医

杨凯春 厦门市第五医院

杨树青 重庆大学附属中心医院

张艳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

张志升 西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张中良 北京市顺义区结核病防治中心

赵宇 北京市和平里医院

郑以山 南京市第二医院

朱思奇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朱政纲 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庄鸿志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晋江中医

庄天从 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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