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参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sulfur dioxide poisoning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58—2014《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sulfur dioxide poisoning)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Z 58—2002。
3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582002《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与GBZ 58—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对附录A进行补充修订。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昌玲、倪为民、顾明华、邹和建、章敏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78—1996,
——GBZ 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的诊断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78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6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问内接触较高浓度二氧化硫气体的职业史,出现以急性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和胸部影像学改变,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现场职业卫生学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7 4 接触反应
短时间内接触较高浓度二氧化硫气体后,出现畏光、流泪、眼痛、眼部灼热感或异物感等眼部刺激症状及咽痛、咳嗽、咳痰、胸闷、气促等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肺部无阳性体征和胸部X射线检查无异常,经18 h医学观察,上述症状消失或明显减轻。
8 5 诊断分级
8.1 5.1 轻度中毒
短时间接触较高浓度二氧化硫后,出现畏光、流泪、眼痛、眼部灼热或异物感,并出现咽痛、咳嗽、咳痰、胸闷和气促等症状,且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急性气管支气管炎(见GBZ 73);
b) 1度~2度喉阻塞。
8.2 5.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 急性支气管肺炎(见GBZ 73);
b) 急性间质性肺水肿(见GBZ 73);
c) 3度喉阻塞。
8.3 5.3 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b)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见GBZ 73);
d) 猝死(见GBZ 78)。
9 6 处理原则
9.1 6.1 治疗原则
6.1.1 现场处理:立即脱离接触,保持安静、保暖。用清水含漱口腔及咽喉部,用生理盐水冲洗眼及鼻黏膜。凡接触二氧化硫者,应医学观察48 h,避免活动,并予以对症治疗。发生猝死,立即进行“心肺脑复苏术”。
6.1.2 保持呼吸道通畅:可给予支气管解痉剂、去泡沫剂、雾化吸入疗法,必要时施行气管切开术。
6.1.3 合理氧疗。
6.1.4 积极防治肺水肿:早期、足量、短程应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
6.1.5 其他对症及支持治疗。
9.2 6.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接触反应是指劳动者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二氧化硫气体后,出现眼和上呼吸道的一过性刺激症状,肺部无阳性体征,胸部X射线检查无异常,经48 h医学观察,症状明显减轻或消失。
A.2 “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急性支气管肺炎”、“急性间质性肺水肿”、“肺泡性肺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喉阻塞”、“窒息”的临床病征详见GBZ 73;“猝死”的临床病征详见GBZ 78。
A.3 接触高浓度二氧化硫气体或液体时,除呼吸道吸入中毒外,可伴有眼和皮肤接触造成的局部灼伤。
A.4 二氧化硫常温下为无色的刺激性气体,易溶于水,绝大多数以SO2和SO2·nH2O状态溶解于水中,只有少量可以电离产生H+和HSO3-离子,使溶液呈酸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潜伏期较短,一般在24 h内。 二氧化硫气体对呼吸道黏膜有强烈刺激和腐蚀作用,可引起咽喉黏膜的充血、水肿和呼吸道粘膜的灼伤,严重时可造成气道阻塞,导致窒息;高浓度二氧化硫吸入时,可刺激支气管的神经末梢,立即引起喉痉挛,甚至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