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C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60.6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肪族胺类化合物》(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aliphatic amines in the air of workplac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4年05月21日发布,自2004年12月0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 11517—89 附录A、GB 16214—1996 附录A和B、GB/T 17066—1997。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4 发布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4]7号
卫通[2004]7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健康,现发布《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86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160.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锑及其化合物
GBZ/T160.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钡及其化合物
GBZ/T160.3—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铍及其化合物
GBZ/T160.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铋及其化合物
GBZ/T160.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镉及其化合物
GBZ/T160.6—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钙及其化合物
GBZ/T160.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铬及其化合物
GBZ/T160.8—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钴及其化合物
GBZ/T160.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铜及其化合物
GBZ/T160.10—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铅及其化合物
GBZ/T160.1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锂及其化合物
GBZ/T160.1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镁及其化合物
GBZ/T160.13—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锰及其化合物
GBZ/T160.1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汞及其化合物
GBZ/T160.1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钼及其化合物
GBZ/T160.16—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镍及其化合物
GBZ/T160.1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钾及其化合物
GBZ/T160.18—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钠及其化合物
GBZ/T160.1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锶及其化合物
GBZ/T160.20—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钽及其化合物
GBZ/T160.2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铊及其化合物
GBZ/T160.2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锡及其化合物
GBZ/T160.23—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钨及其化合物
GBZ/T160.2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钒及其化合物
GBZ/T160.2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锌及其化合物
GBZ/T160.26—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锆及其化合物
GBZ/T160.2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硼及其化合物
GBZ/T160.28—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无机含碳化合物
GBZ/T160.2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无机含氮化合物
GBZ/T160.30—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无机含磷化合物
GBZ/T160.3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砷及其化合物
GBZ/T160.3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氧化物
GBZ/T160.33—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硫化物
GBZ/T160.3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硒及其化合物
GBZ/T160.3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碲及其化合物
GBZ/T160.36—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氟化物
GBZ/T160.3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氯化物
GBZ/T160.38—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烷烃类化合物
GBZ/T160.3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烯烃类化合物
GBZ/T160.40—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混合烃类化合物
GBZ/T160.4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环烃类化合物
GBZ/T160.4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芳香烃类化合物
GBZ/T160.43—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多苯类化合物
GBZ/T160.4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多环芳香烃类化合物
GBZ/T160.4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卤代烷烃类化合物
GBZ/T160.46—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
GBZ/T160.4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卤代芳香烃类化合物
GBZ/T160.48—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醇类化合物
GBZ/T160.4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硫醇类化合物
GBZ/T160.50—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
GBZ/T160.5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酚类化合物
GBZ/T160.5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肪族醚类化合物
GBZ/T160.53—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苯基醚类化合物
GBZ/T160.5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肪族醛类化合物
GBZ/T160.5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肪族酮类化合物
GBZ/T160.56—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GBZ/T160.5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醌类化合物
GBZ/T160.58—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环氧化合物
GBZ/T160.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羧酸类化合物
GBZ/T160.60—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酸酐类化合物
GBZ/T160.6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酰基卤类化合物
GBZ/T160.6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酰胺类化合物
GBZ/T160.63—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GBZ/T160.6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GBZ/T160.6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GBZ/T160.66—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芳香族酯类化合物
GBZ/T160.6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异氰酸酯类化合物
GBZ/T160.68—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腈类化合物
GBZ/T160.6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肪族胺类化合物
GBZ/T160.70—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乙醇胺类化合物
GBZ/T160.7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肼类化合物
GBZ/T160.7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芳香族胺类化合物
GBZ/T160.73—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硝基烷烃类化合物
GBZ/T160.7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芳香族硝基化合物
GBZ/T160.7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杂环化合物
GBZ/T160.76—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有机磷农药
GBZ/T160.7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有机氯农药
GBZ/T160.78—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有机氮农药
GBZ/T160.7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药物类化合物
GBZ/T160.80—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炸药类化合物
GBZ/T160.8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生物类化合物
GBZ 161-2004 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
GBZ 162-2004 放射性口腔炎诊断标准
GBZ/T 163-20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
GBZ/T 164-200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
以上标准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2004年5月21日
5 前言
为贯彻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配套的监测方法,用于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脂肪族胺类化合物[包括三甲胺(Trimethylamine)、乙胺(Ethylamine)、二乙胺(Diethylamine)、三乙胺(Triethylamine)、乙二胺(Ethylenediamine)、丁胺(Butylamine)和环己胺(Cyclohexylamine)]的浓度。本标准是总结、归纳和改进了原有的标准方法后提出。这次修订将同类化合物的同种监测方法和不同种监测方法归并为一个标准方法,并增加了长时间采样和个体采样方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 11517—89 附录A、GB 16214—1996 附录A和B、GB/T 17066—1997。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雪祥、徐伯洪、段奇翠、林树莲、陶雪、余英、鲁雁飞。
7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8 3 三甲胺、乙胺、二乙胺、三乙胺、乙二胺、正丁胺和环己胺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8.1 3.1 原理
空气中的三甲胺、乙胺、二乙胺、三乙胺、乙二胺、正丁胺和环己胺用硅胶管采样,溶剂解吸后,经色谱柱分离,用氢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或峰面积定量。
8.2 3.2 仪器
3.2.1 硅胶管,溶剂解吸型,内装200mg/100mg碱性硅胶。
3.2.2 空气采样器,流量0~500ml/min。
3.2.5 试管,5ml。
3.2.6 微量注射器:10μl。
仪器操作参考条件
色谱柱1(用于三甲胺、二乙胺、三乙胺):2m×4mm玻璃柱,KOH:Chromosorb 102 DMCS=5:100;
柱温:150℃;
汽化室温度:210℃;
检测室温度:230℃;
载气(氮气)流量:50ml/min。
色谱柱2(用于乙胺、乙二胺、环己胺):2m×4mm,聚乙二醇20M:KOH:Chromosorb 103=4:1: 100;
柱温:100℃;
汽化室温度:210℃;
检测室温度:230℃;
载气(氮气)流量:40ml/min。
色谱柱3(用于丁胺):2m×4mm玻璃柱,Chromosorb 103;
柱温:170℃;
汽化室温度:200℃;
检测室温度:200℃;
载气(氮气)流量:80ml/min。
8.3 3.3 试剂
试剂均为分析纯。
3.3.1 盐酸,ρ20=1.18 g/ml。
3.3.3 碱性硅胶:20~40目多孔微球硅胶,在盐酸溶液(50%)中煮沸3h,水洗至中性,于110℃干燥。
然后以1g硅胶加2ml 20g/L氢氧化钾溶液浸泡过夜,倾去多余的溶液,再在110℃干燥后,于350℃活化3h,置干燥器中保存,备用。
3.3.4 硫酸,ρ20=1.84 g/ml。
3.3.7 聚乙二醇20M,色谱固定液。
3.3.8 Chromosorb 102和103担体,60~80目。
3.3.9 标准溶液:于10ml容量瓶中,加入少量双蒸馏水,准确称量,加入一定量的三甲胺、乙胺、二乙胺、三乙胺、乙二胺、丁胺或环己胺(色谱纯),再准确称量,加双蒸馏水至刻度,摇匀;由2次称量之差计算溶液的浓度,作为标准贮备液。临用前,用双蒸馏水分别稀释成0.2或2.0mg/ml标准溶液。或用国家认可的标准溶液配制。
8.4 3.4 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
现场采样按照GBZ 159执行。
3.4.1 短时间采样:在采样点,打开硅胶管两端,以500ml/min流量采集15min空气样品。
3.4.2 长时间采样:在采样点,打开硅胶管两端,以50ml/min流量采集1~4h空气样品。
3.4.3 个体采样:在采样点,打开硅胶管两端,佩戴在采样对象的前胸上部,尽量接近呼吸带,以50ml/min流量采集1~4h空气样品。
3.4.4 样品空白:将硅胶管带至采样点,除不连接采样器采集空气样品外,其余操作同样品。
采样后,立即封闭硅胶管两端,置清洁的容器内运输和保存。在室温下乙胺和丁胺可保存15d,三甲胺、二乙胺和三乙胺可保存7d,环己胺可保存3d。
8.5 3.5 分析步骤
3.5.1 样品处理:将采过样的前后段硅胶分别倒入溶剂解吸瓶中,加入2.0ml硫酸溶液,封闭后,超声解吸20min;于300转/分离心10min;取0.5ml上清液于试管中,加0.5ml氢氧化钠溶液,摇匀,供测定。若样品液中待测脂肪族胺的浓度超过测定范围,可用双蒸馏水稀释后测定,计算时乘以稀释倍数。
3.5.2 标准曲线的绘制:用双蒸馏水稀释标准溶液成表1的标准系列。
表1 标准系列
管 号 | 0 | 1 | 2 | 3 | 4 |
三甲胺,μg/ml 乙胺,μg/ml 二乙胺,μg/ml 三乙胺,μg/ml 乙二胺,μg/ml 丁胺, μg/ml 环己胺,μg/ml | 0 0 0 0 0 0 0 | 50 130 25 50 200 30 25 | 100 260 50 100 400 60 100 | 150 520 150 150 500 90 200 | 200 1300 250 200 600 120 300 |
参照仪器操作条件,将气相色谱仪调节至最佳测定状态,进样2.0μl,测定各标准系列;每个浓度重复测定3次。以峰高或峰面积均值对相应的待测物浓度(μg/ml)绘制标准曲线。
3.5.3 样品测定:用测定标准系列的同样条件测定样品和样品空白的解吸液,测得的峰高或峰面积值后,由标准曲线得样品中三甲胺、乙胺、二乙胺、三乙胺、乙二胺、丁胺或环己胺的浓度(μg/ml)。
8.6 3.6 计算
式中:
Vo——标准采样体积,L;
V——采样体积,L;
t——采样点的温度,℃;
3.6.2 按式(2)计算空气中三甲胺、乙胺、二乙胺、三乙胺、乙二胺、丁胺或环己胺的浓度:
式中:
C——空气中三甲胺、乙胺、二乙胺、三乙胺、乙二胺、丁胺或环己胺的浓度,mg/m3;
4——解吸液的体积,ml;
c1,c2——测得解吸液中三甲胺、乙胺、二乙胺、三乙胺、乙二胺、丁胺或环己胺浓度(减去样品空白),μg/ml;
Vo——标准采样体积,L;
D——解吸效率,%。
3.6.3 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按GBZ 159规定计算。
8.7 3.7 说明
3.7.1 样品测定方法:先将溶剂吸附剂管的前段倒入解吸瓶中解吸并测定,如果测定结果显示未超出吸附剂的穿透容量时,后段可以不用解吸和测定;当测定结果显示超出吸附剂的穿透容量时,再将后段吸附剂倒入解吸瓶中解吸并测定,测定结果计算时将前后段的结果相加后作相应处理。
3.7.2 本法的测定指标列于表2。每批硅胶管应作解吸效率。表2 方法的测定指标
脂肪族胺 | 丁胺 | 乙二胺 | |||||
检出限μg/ml | 6.4 | 5 | 3.9 | 0.6 | 0.3 | 6 | 2 |
最低检出浓度mg/m3 | 1.7 | 1.3 | 1.0 | 0.16 | 0.08 | 1.6 | 0.53 |
测定范围μg/ml | 6.4~200 | 5~1300 | 3.9~250 | 0.6~200 | 0.3~120 | 6~600 | 2~300 |
相对标准偏差% | 1.6~6.1 | 1.8~3.2 | 3.6~6.2 | 1.8~4.6 | - | 3.6~7.4 | |
穿透容量mg | 2 | 7.1 | 9 | >1 | 6.3 | - | 11 |
解吸效率% | 93.9 | 98 | >90 | 84~93 | 95 | - | 92 |
注:最低检出浓度以采集7.5L空气样品计;穿透容量指200mg硅胶的穿透容量。
3.7.3 配制标准溶液用的脂肪族胺,必要时需要经过重蒸馏,应避光保存。
标定方法:取20.0ml 0.1%三甲胺溶液,置250ml锥形瓶中,加入2滴0.1%溴甲酚绿和甲基红混合乙醇溶液,作为指示剂;以0.1000moL/L盐酸溶液滴定至终点(溶液颜色由淡蓝色变为淡橙红色)。由式(3)计算三甲胺的浓度:
式中:
v2——三甲胺的体积,20.0ml;
3.7.5 需要同时测定脂肪族胺时,可以使用程序升温的操作。
3.7.6 本法可以使用同类型的毛细管色谱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