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5年12月15日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发布。
3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4 正文
4.1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4.1.1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4.1.2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9)高危儿管理科;
(11)儿科;
(12)新生儿科;
(13)中医儿科;
(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3.妇女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3)更老年期保健科;
(4)乳腺保健科;
(5)妇科;
(6)中医妇科;
(7)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卫生科、不孕不育科等科室。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
(2)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
(3)计划生育手术科;
(4)男性生殖健康科;
(5)避孕药具管理科(单独设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能由药具管理机构承担)。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四个业务部门开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并设立与四个业务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医学影像、药剂、检验和病理等相关部门。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妇幼保健科学研究中心、妇幼卫生计划生育适宜技术培训推广中心,承担科学研究和适宜技术培训推广等工作。
保留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省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中心)的,可保持现有管理方式。同时,探索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共同完成省级妇幼健康服务职能。
4.1.3 (三)职能任务。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见表1。
表1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
部门 | 职能任务 | |
1.孕产保健部 | ||
1.2婚前保健科 | 1.2.1提供婚前卫生指导 | |
1.2.2提供婚前卫生咨询 | ||
1.3孕前保健科 | 1.3.1提供孕前指导与咨询 | |
1.4孕期保健科 | 1.4.1提供常规孕期保健服务 | |
1.4.3提供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的诊断与治疗 | ||
1.4.4提供孕期危重症的识别、急救、治疗与转诊 | ||
1.5.1提供孕前、孕期优生与遗传咨询服务 | ||
1.5.6对筛查出的疑似病例进行转诊和病例追踪 | ||
1.5.7有条件的机构可开展必要的宫内干预 | ||
1.5.8做好法定妇幼卫生信息的登记和报告 | ||
1.6产科 | ||
1.6.2提供助产技术服务 | ||
1.6.4开展新生儿复苏 | ||
1.6.13做好法定妇幼卫生报告信息的登记和报告 | ||
1.7产后保健科 | ||
1.7.7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指导,避免非意愿妊娠 | ||
1.7.8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产后访视的技术指导 | ||
2.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 ||
2.2.5对筛查阳性患儿进行临床确诊和治疗 | ||
2.2.6对筛查阳性患儿建立档案并追踪随访 | ||
2.2.7开展新的筛查方法和病种研究,根据当地情况扩大筛查病种 | ||
2.4.3开展特殊情况下的母乳喂养 | ||
2.6.3开展高危新生儿眼病筛查、诊断与治疗 | ||
2.8.3对初筛异常及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者跟踪随访 | ||
2.8.7开展儿童耳、鼻、喉部常见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 ||
2.9高危儿管理科 | 2.9.1开展高危儿筛查 | |
2.9.2开展高危儿定期监测与干预 | ||
2.9.3建立高危儿转诊机制 | ||
2.10.5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估 | ||
2.11儿科 | ||
2.11.7可开展常见、重大出生缺陷患儿早期诊断和矫治服务 | ||
2.12新生儿科 | ||
2.12.2提供新生儿护理 | ||
2.12.3开展新生儿复苏 | ||
2.12.7提供常见新生儿疾病的诊断、治疗 | ||
2.12.10做好法定妇幼健康信息的登记和报告 | ||
2.13中医儿科 | ||
2.13.5向其他儿科科室提供中医会诊服务 | ||
3.妇女保健部 | 3.1.1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妇女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规范及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 |
3.1.2负责辖区妇女保健工作常规的制定、实施和技术指导 | ||
3.1.4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辖区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职工劳动保护等业务指导、督导和质量控制 | ||
3.1.7掌握辖区妇女常见问题和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开展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 ||
3.2.7提供青少年常见生殖健康疾病的防治 | ||
3.3更老年期保健科 | 3.3.1提供常规体检与管理 | |
3.4乳腺保健科 | 3.4.1提供乳腺常见问题的咨询与指导 | |
3.4.3提供乳腺良性疾病和早期乳腺癌的诊断与治疗 | ||
3.5妇科 | 3.5.1提供妇女常规健康体检与管理 | |
3.5.3提供妇女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 ||
3.5.4提供妇女不孕症的治疗 | ||
3.5.5提供常见妇科内分泌疾病诊断与治疗 | ||
3.5.6开展常见妇科肿瘤的筛查与诊治 | ||
3.5.8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妇女常见疾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
3.6中医妇科 | ||
3.6.6向其他妇科科室提供中医会诊服务 | ||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 | 4.1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 | 4.1.1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工作规范及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
4.1.2负责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常规的制定、实施和技术指导 | ||
4.1.4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督导和质量控制 | ||
4.1.5对辖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 ||
4.1.7掌握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情况,开展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 ||
4.2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 | ||
4.2.4开展各类计划生育手术前的咨询与指导 | ||
4.2.5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高危病历识别、管理和转诊 | ||
4.2.6建立各种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本机构和对下一级机构开展避孕节育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 ||
4.3计划生育手术科 | 4.3.1提供与机构条件相适应的计划生育手术 | |
4.3.4开展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和治疗 | ||
4.3.6建立各种手术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 ||
4.4男性生殖健康科 | ||
4.4.5开展其它男科疾病的诊治 | ||
4.4.6建立登记,定期总结分析 | ||
4.5避孕药具管理科 | ||
5.其他相关部门 | 5.1信息 管理科 | 5.1.1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制定妇幼健康信息管理方案 |
5.1.2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制定和印发全省统一的基层妇幼信息登记、统计表、簿、卡 | ||
5.1.3召开辖区信息工作年会 | ||
5.1.5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辖区内妇幼健康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 | ||
5.1.6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各级各类从事妇幼健康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 ||
5.1.7协助开展辖区妇幼健康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 ||
5.1.9负责本院内基本运行状况、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以及质量控制 | ||
5.2健康教育科 | 5.2.1制定本辖区内妇幼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 |
5.2.2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重点工作健康教育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 ||
5.2.4针对辖区健康教育的资料开发、制作和分发 | ||
5.2.9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版、手册等材料 | ||
5.3妇幼健康科学研究中心 | ||
5.4妇幼健康适宜技术培训推广中心 | ||
5.4.2接受下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进修 | ||
5.4.3推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
4.2 二、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市妇幼保健业务指导中心,在省级和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之间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合理设置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科室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4.2.1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在保证完成职能任务的前提下,科室设置比例应当达到80%以上。可结合职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关业务科室。
4.2.2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9)高危儿管理科;
(11)儿科;
(12)新生儿科;
(13)中医儿科;
(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3.妇女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3)更老年期保健科;
(4)乳腺保健科;
(5)妇科;
(6)中医妇科;
(7)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卫生科、生殖内分泌科等科室。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
(2)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
(3)计划生育手术科;
(4)男性生殖健康科;
(5)避孕药具管理科(单独设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能由药具管理机构承担)。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四个业务部门开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并设立与四个业务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医学影像、药剂、检验及病理等部门。
(三)职能任务。
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见表2。
表2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
部门 | 职能任务 | |
1.孕产保健部 | ||
1.2婚前保健科 | 1.2.1.提供婚前卫生指导 | |
1.2.2.提供婚前卫生咨询 | ||
1.3孕前保健科 | 1.3.1提供孕前咨询与指导 | |
1.4孕期保健科 | 1.4.1提供常规孕期保健服务 | |
1.4.4提供孕期危重症的识别、急救、治疗与转诊 | ||
1.5.1提供孕前、孕期优生与遗传咨询服务 | ||
1.5.6对筛查出的疑似病例进行转诊和病例追踪 | ||
1.5.7有条件的机构可开展必要的宫内干预 | ||
1.5.8做好法定妇幼卫生信息的登记和报告 | ||
1.6产科 | ||
1.6.2提供助产技术服务 | ||
1.6.4开展新生儿复苏 | ||
1.6.13做好法定妇幼卫生报告信息的登记和报告 | ||
1.7产后保健科 | ||
1.7.7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指导,避免非意愿妊娠 | ||
1.7.8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产后访视的技术指导 | ||
2.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 ||
2.2.5对筛查阳性患儿进行临床确诊和治疗 | ||
2.2.6对筛查阳性患儿建立档案并追踪随访 | ||
2.4.4开展辅食添加与指导 | ||
2.6.3开展高危新生儿眼病筛查、诊断与治疗 | ||
2.8.3对初筛异常及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者跟踪随访 | ||
2.8.7开展儿童耳、鼻、喉部常见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 ||
2.9高危儿管理科 | 2.9.1开展高危儿筛查 | |
2.9.2开展高危儿定期监测与干预 | ||
2.9.3建立高危儿转诊机制 | ||
2.10.5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估 | ||
2.11儿科 | ||
2.11.7可开展常见、重大出生缺陷患儿早期诊断和矫治服务 | ||
2.12新生儿科 | ||
2.12.2提供新生儿护理 | ||
2.12.3提供新生儿复苏 | ||
2.12.7提供常见新生儿疾病的诊断、治疗 | ||
2.12.10做好法定妇幼健康信息的登记和报告 | ||
2.13中医儿科 | ||
2.13.5向其他儿科科室提供中医会诊服务 | ||
3.妇女保健部 | 3.1.1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妇女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规范及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 |
3.1.2负责辖区妇女保健工作常规的制定、实施和技术指导 | ||
3.1.4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辖区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职工劳动保护等业务指导、督导和质量控制 | ||
3.1.7掌握辖区妇女常见问题和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开展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 ||
3.2.7提供青少年常见生殖健康疾病的防治 | ||
3.3更老年期保健科 | 3.3.1提供常规体检与管理 | |
3.4乳腺保健科 | 3.4.1提供乳腺常见问题的咨询与指导 | |
3.4.3提供乳腺良性疾病和早期乳腺癌的诊断与治疗 | ||
3.5妇科 | 3.5.1提供妇女常规健康体检与管理 | |
3.5.3开展妇女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 ||
3.5.4提供妇女不孕症的治疗 | ||
3.5.5提供常见妇科内分泌疾病诊断与治疗 | ||
3.5.6开展常见妇科肿瘤的筛查与诊治 | ||
3.5.8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妇女常见疾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
3.6中医妇科 | ||
3.6.6向其他妇科科室提供中医会诊服务6. | ||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 | 4.1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 | 4.1.1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工作规范及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
4.1.2负责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常规的制定、实施和技术指导 | ||
4.1.4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督导和质量控制 | ||
4.1.5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项技术审核工作 | ||
4.1.6对辖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 ||
4.1.8掌握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情况,研究影响因素,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 ||
4.2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 | ||
4.2.4开展各类计划生育手术前咨询及指导 | ||
4.2.5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高危病历识别、管理和转诊 | ||
4.2.6建立各种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本机构和对下一级机构开展避孕节育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 ||
4.3计划生育手术科 | 4.3.1提供与机构条件相适应的计划生育手术 | |
4.3.4开展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和治疗 | ||
4.3.6建立各种手术及手术并发症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 ||
4.4男性生殖健康科 | ||
4.4.5建立登记,定期总结分析 | ||
4.5避孕药具管理科 | 4.5.1制定避孕药具采购和发放计划,掌握全地区药具工作执行情况 | |
4.5.2储藏和提供避孕药具 | ||
4.5.4推广避孕节育新产品 | ||
5.其他相关部 门 | 5.1信息管理科 | 5.1.1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制定妇幼健康信息管理方案 |
5.1.2召开辖区信息工作年会 | ||
5.1.4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辖区内妇幼健康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 | ||
5.1.5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各类从事妇幼健康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 ||
5.1.6协助开展辖区妇幼健康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 ||
5.1.8负责本院内基本运行状况、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以及质量控制 | ||
5.2健康教育科 | 5.2.1制定本辖区内妇幼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 |
5.2.2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重点工作健康教育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 ||
5.2.4针对辖区健康教育的资料开发、制作和分发 | ||
5.2.9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版、手册等材料 | ||
4.3 三、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基础,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4.3.1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根据职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参照上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设置科室。
4.3.2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保健科:包括群体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医学遗传咨询与产前筛查、产后保健等业务内容。
(1)儿童保健科:包括群体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营养与喂养、儿童心理卫生、儿童五官保健、高危儿管理、儿童康复等业务内容。
3.妇女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妇女保健科:包括群体保健、青春期保健、更老年期保健、乳腺保健等业务内容。
(2)妇科:包括妇科、中医妇科等业务内容。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计划生育指导科。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包括计划生育咨询指导、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和男性生殖健康等业务内容。
(3)避孕药具管理科。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根据功能和任务设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科室,对全院各业务部门开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并设立与四个业务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医学影像、药剂和检验等部门。
(三)职能任务。
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见表3。
表3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主要职能任务
部门 | 职能任务 | ||
1.孕产保健部 | 1.1孕产保健科 | ||
1.1.2婚前保健 | 1.1.2.1提供婚前卫生指导 | ||
1.1.2.2提供婚前卫生咨询 | |||
1.1.3孕前保健 | 1.1.3.1提供孕前指导 | ||
1.1.3.2提供孕前咨询 | |||
1.1.4孕期保健 | 1.1.4.1提供常规孕期保健服务 | ||
1.1.4.2开展高危孕妇的筛查与管理 | |||
1.1.4.4可提供孕期危重症的识别、急救、治疗与转诊 | |||
1.1.5.1提供孕前、孕期优生与遗传咨询服务 | |||
1.1.5.4对筛查出的疑似病例进行转诊和病例追踪 | |||
1.1.5.5做好法定妇幼卫生报告信息的登记和报告 | |||
1.1.6产后保健 | |||
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指导,避免非意愿妊娠 | |||
1.1.6.6提供产后心理问题的筛查与专诊 | |||
1.1.6.7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产后访视的技术指导 | |||
1.2产科 | |||
1.2.1.2提供助产技术服务 | |||
1.2.1.4开展新生儿复苏 | |||
1.2.1.5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 | |||
1.2.1.13做好法定妇幼卫生报告信息的登记和报告 | |||
2.1.2新生儿疾病筛查 | |||
2.1.2.3对筛查阳性患儿建立档案并追踪随访 | |||
2.1.5.2开展高危新生儿眼病筛查 | |||
2.1.6高危儿管理 | 2.1.6.1开展高危儿筛查与定期监测 | ||
2.1.6.2建立高危儿转诊机制 | |||
2.2儿科 | 2.2.1儿科 | ||
2.2.1.2危重患儿的识别和转诊 | |||
2.2.2新生儿科 | |||
2.2.2.3提供新生儿复苏 | |||
2.2.2.6提供常见新生儿疾病的诊断、治疗 | |||
2.2.2.8做好法定妇幼健康信息的登记和报告 | |||
2.2.2.9开展辖区新生儿复苏技术培训 | |||
2.2.3中医儿科 | |||
3.妇女保健部 | 3.1妇女保健科 | 3.1.1.1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妇女保健工作发展规划,落实工作规范及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 |
3.1.1.3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辖区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职工劳动保护等业务指导、督导和质量控制 | |||
3.1.1.6掌握辖区妇女常见问题和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开展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 |||
3.1.2.6提供青少年常见生殖健康疾病的防治 | |||
3.1.3更老年保健 | 3.1.3.1提供常规体检与管理 | ||
3.1.4乳腺保健 | 3.1.4.1提供乳腺常见问题的咨询与指导 | ||
3.1.4.3开展乳腺常见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 |||
3.2妇科 | 3.2.1妇科 | 3.2.1.1提供妇女常规健康体检与管理 | |
3.2.1.3开展妇女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诊断与治疗。 | |||
3.2.1.4提供常见妇科内分泌疾病诊断与治疗 | |||
3.2.1.5开展常见妇科肿瘤的筛查 | |||
3.2.1.6提供常见妇科良性肿瘤的诊断与治疗 | |||
3.2.1.8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妇女常见疾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
3.2.2中医妇科 | |||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 | 4.1计划生育指导科 | 4.1.1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落实工作规范及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 |
4.1.4对辖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推广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 |||
4.1.6掌握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现状并开展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 |||
4.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 | 4.2.1计划生育咨询指导 | ||
4.2.1.4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前咨询与指导 | |||
4.2.1.5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高危病例的识别、管理和转诊 | |||
4.2.2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 4.2.2.1提供与机构条件相适应的计划生育手术 | ||
4.2.2.4开展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和治疗 | |||
4.2.2.5建立各种登记,定期总结分析 | |||
4.2.3男性生殖健康 | |||
4.3避孕药具管理科 | 4.3.1制定避孕药具采购与发放计划,掌握全地区药具服务情况 | ||
4.3.2储藏和提供避孕药具,保障使用 | |||
5.其他相关部门 | 5.1信息管理科 | 5.1.1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制定妇幼健康信息管理方案 | |
5.1.3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辖区内妇幼健康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 | |||
5.1.4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各级各类从事妇幼健康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 |||
5.1.5协助开展辖区妇幼健康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 |||
5.1.7负责本院内基本运行状况、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以及质量控制 | |||
5.2健康教育科 | 5.2.1制定本辖区内妇幼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 ||
5.2.2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重点工作健康教育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 |||
5.2.4针对辖区健康教育的资料开发、制作和分发 | |||
5.2.9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版、手册等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