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参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methyl iodide poisoning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58—2014《职业性急性碘甲烷中毒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methyl iodide poisoning)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3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6.2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毅南、王福祥、陈斌、邢军、李岩、郭红梅、王彦、李铁骥、宋春伶、刘秋杨、
张国辉、王玲安、刘文占、徐波、王岩、徐雯、赵颖、张京红。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足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 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GBZ 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
8 5 诊断分级
8.1 5.1 轻度中毒
头晕、困倦、乏力加重伴有复视、言语不清、步态不稳等症状,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
b) 轻度意识障碍。
8.2 5.2 中度中毒
5.1中表现经一至数日突然加重,具有下列表现之一:
a) 中度意识障碍;
8.3 5.3 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
a)重度意识障碍;
d) 脑疝形成。
9 6 处理原则
9.1 6.1 现场处理
立即脱离现场,更换污染衣物,有皮肤污染者可用清水、2%碳酸氢钠液或肥皂水清洗。
9.2 6.2 治疗原则
6.2.1 合理氧疗,有条件者可给予高压氧治疗。
6.2.2 积极防治脑水肿,控制液体入量,给予高渗脱水剂、利尿剂、糖皮质激素,以及应用促进脑细胞功能恢复的药物等。
6.2.3 其他对症及支持治疗。
9.3 6.3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 16180处理。
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急性碘甲烷中毒以中枢神经系统为主要靶器官,急性中毒性脑病为主要临床表现,因此将意识障碍、小脑性共济失调、明显的精神症状及脑疝形成作为急性碘甲烷中毒诊断及分级的主要依据。
A.2 小病潜伏期2 h~72 h,因此,接触反应者至少需观察72 h。
A.3 小脑性共济失调为急性碘甲烷中毒首先出现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并且从复视、言语不清、步态不稳和中枢性眼球震颤,逐渐发展到眼球运动障碍、构音障碍、辨距不良、步态蹒跚和下肢肌张力降低。脑MRI与脑CT等影像学检查有助于评价小脑病变的严重程度,若小脑显示有局限性病灶者表明损伤程度较重。
A.4 明显的精神症状:主要表现为定向障碍、幻觉、妄想、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攻击行为。
A.5 急性碘甲烷中毒除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的表现外可表现多脏器损伤,呼吸系统损伤肺部可闻及散在干、湿哕音,血常规检查可见白细胞和中性粒细胞升高;心脏损伤,主要表现为心电图异常,即心动过缓、轻度ST段下移、QT间期延长;肾脏损害,主要表现为尿少、血钾降低、二氧化碳结合力降低、尿素氮升高;周围神经损害,主要表现为神经肌电图检查显示运动感觉神经动作电位波幅下降、运动神经远端潜伏期延长、运动及感觉神经传导速度减慢。
A.6 肺损伤及其他系统损害多发生在中毒性脑病后,不单独发生,症状较轻,并随急性中毒性脑病治愈而恢复,故不列入诊断和分级标准。当出现上述损害时,其诊断及治疗原则可依据相应标准进行,即肺损伤依据GBZ 73、心脏损害依据GBZ 74、肾脏损害依据GBZ 76、周围神经损害依据GBZ 79。
A.7 急性碘甲烷中毒应与急性溴甲烷小毒、急性二氯乙烷中毒、酒精中毒、急性汽油中毒、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亚急性小脑病变、多发性硬化、急性播散性脑脊髓膜炎等急性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相鉴别。
A.8 本病无特效解毒剂,治疗主要是重点纠正缺氧及防治脑水肿。应及时给予合理的氧疗,高渗脱水剂和利尿剂,早期短程足量应用糖皮质激素,应用促进脑细胞功能恢复药物等对症与支持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