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独资医院设立范围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历史事件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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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日,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地域范围由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

2012年3月21日,卫生部发布《关于扩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地域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19号),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扩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地域范围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自2012年4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由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设立独资医院的具体办法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执行。

卫生部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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