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纳入医疗器械管理

历史事件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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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2]66号),将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纳入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自2012年4月1日起,无资质企业禁止生产经营。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1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纳入角膜接触镜监管范畴。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公告》。现将做好该类产品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受理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注册申请。该类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除不涉及矫正视力功能外,应符合角膜接触镜的其他所有要求。

二、该类产品的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按照角膜接触镜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管工作,结合行政区域内该类产品的市场现状,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工作,确保该类产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自2012年4月1日起,未取得该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生产和经营该类产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生产、经营该类产品的,一律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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