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0〕38号)《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开始实施,医保门诊报销正式覆盖全部城镇居民。
2010年12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0〕38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包括“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在内的150万城镇居民将享受到医保门诊报销待遇,并能领到社保卡实现持卡就医、及时结算。这是首次为学生儿童、无业居民建立了门诊报销制度。至此,北京市医保门诊报销终于覆盖全体城镇居民。为此,财政每年要再投入3.2亿元,即6.9亿元用于城镇居民看病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