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猴肾细胞)

疫苗 脊髓灰质炎 生物制品 预防类生物制品

目录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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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kǒu fú jǐ suǐ huī zhì yán jiǎn dú huó yì miáo (hóu shèn xì bāo )

2 英文参考

Poliomyelitis(Live) Vaccine (Monkey Kidney Cell),Oral[2010年版药典]

3 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猴肾细胞)药典标准

3.1 品名

3.1.1 中文名

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猴肾细胞)

3.1.2 汉语拼音

Koufu Jisuihuizhiyan Jiandu Huoyimiao (Houshen Xibao)

3.1.3 英文名

Poliomyelitis (Live) Vaccine (Monkey Kidney Cell),Oral

3.2 定义、组成及用途

品系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Ⅲ型减毒株分别接种于原代猴肾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制成单价或三价液体疫苗。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

3.3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3.4 制造

3.4.1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原代猴肾细胞

3.4.1.1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生产用猴肾细胞应来源于未做任何试验的健康猕猴,所用动物必须经不少于6周的隔离检疫,应无结核、B病毒感染及其他急性传染病血清中无泡沫病毒。凡有严重化脓灶、赘生物以及明显的肝、肾病理改变者不得使用。

3.4.1.2 2.1.2  细胞制备

取符合2.1.1项要求的健康猕猴肾脏,经胰蛋白酶消化、用培养液分散细胞,置37.0℃±0.5℃培养,6~9天长成单层。来源于同一只猕猴、同一容器内消化制备的细胞为一个细胞消化批,同一天制备的不同细胞消化批为一个细胞批。

3.4.2 2.2 毒种

3.4.2.1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Ⅲ型减毒株,可用Ⅰ、Ⅱ、Ⅲ型Sabin株;Ⅰ、Ⅱ、Ⅲ型Sabin纯化株,中Ⅲ2病毒或经批准的其他毒株。各型Sabin毒株和pfizer株来源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3.4.2.2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3.4.2.2.1 2.2.2.1  原始种子批

Sabin株原始毒种Ⅰ、Ⅱ、Ⅲ型及中Ⅲ2株均由毒种研制单位制备和保存

3.4.2.2.2 2.2.2.2  主种子批

主种子批Sabin株Ⅰ、Ⅱ型的传代水平应不超过SO+2,Sabin株Ⅲ型应不超过SO+1;中Ⅲ2株由原始毒种在胎猴肾细胞人二倍体细胞上传1~2代制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主种子批传代水平应不超过中Ⅲ22代;Ⅲ型pfizer株主种子批为RSO 1。

3.4.2.2.3 2.2.2.3  工作种子批

主种子批毒种在原代胎猴肾细胞上传1代制备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工作种子批原始种子批工作种子批SabinⅠ、Ⅱ型传代不得超过3代(SO+3),Sabin Ⅲ型及其他纯化株包括pfizer株传代不得超过2代;从原始种子批工作种子批中Ⅲ2传代次数不得超过3代。

3.4.2.3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除另有规定外,主种子批以及工作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

3.4.2.3.1 2.2.3.1  鉴别试验

取适量Ⅰ型、Ⅱ型或Ⅲ型单价脊髓灰质炎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与适量病毒液混合,置37℃水浴2小时,接种猴肾细胞、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型别应准确无误。同时设血清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3.4.2.3.2 2.2.3.2  病毒滴定

采用微量细胞病变法。将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每稀释度病毒液接种猴肾细胞、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均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3.4.2.3.3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4.2.3.4 2.2.3.4  支原体检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B),应符合规定

3.4.2.3.5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C),应符合规定

3.4.2.3.6 2.2.3.6  家兔检查

体重1.5~2.5kg的健康家兔至少5只,每只注射10ml,其中1.0ml皮内多处注射,其余皮下注射,观察3周。到期处死时存活动物数应不低于80%,无B病毒和其他病毒感染判为合格。家兔在24小时以后死亡,疑有B病毒感染者应尸检,须留神经组织和脏器标本待查,用脑组织做10%悬液,用同样方法接种5只健康家兔进行检查,观察到期后动物应全部健存。

3.4.2.3.7 2.2.3.7  免疫原性检查

主种子批毒种制成原疫苗,按常规接种易感儿童(免前抗体效价<1:4)至少30名,分别于免疫前及免疫后4周采血,测定中和抗体免疫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95%。

3.4.2.3.8 2.2.3.8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Ⅺ L),应符合规定

3.4.2.3.9 2.2.3.9  rct特征试验

将单价病毒液分别于36.0℃±0.1℃及40.0℃±0.1℃进行病毒滴定,试验设t-对照(生产毒种或已知对人安全的疫苗)。如果病毒液和t-对照在36.0℃±0.1℃的病毒滴度与40.0℃±0.1℃的滴度差不低于5.0 lg,则rct特征试验合格。

3.4.2.3.10 2.2.3.10  SV40核酸序列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Ⅸ H),应为阴性

3.4.2.4 2.2.4  毒种保存

液体毒种需加终浓度为1mol/L的氯化溶液,置-60℃以下保存

3.4.3 2.3 单价原液

3.4.3.1 2.3.1  细胞制备

同2.1.2项。

3.4.3.2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新生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le's液或其他适宜培养液。新生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XIII D)。维持液为不含新生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le's液或其他适宜的维持液。

3.4.3.3 2.3.3  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C),应符合规定

3.4.3.4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将毒种按0.03~0.3MOI接种细胞(同一工作种子批毒种应按同一MOI接种),种毒后置33℃±0.5℃培养48~96小时至细胞出现完全病变后收获。

3.4.3.5 2.3.5  病毒收获

同一细胞消化批收获的病毒液检定合格后,经澄清过滤收集子大瓶中,为单一病毒收获液。

3.4.3.6 2.3.6  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3.4.3.7 2.3.7  单一病毒收获液保存

于2~8℃保存不超过30天,-20℃保存不超过6个月。

3.4.3.8 2.3.8  单一病毒收获液合并或浓缩

同一细胞批制备的多个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合格后直接或适当浓缩后进行合并,即为单价原液

3.4.3.9 2.3.9  单价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3.4.3.10 2.3.10  单价原液保存

于2~8℃保存不超过30天,-20℃保存不超过6个月。

3.4.4 2.4  半成品

3.4.4.1 2.4.1  配制

单价原液加入终浓度为1mol/L的氯化镁,经除菌过滤后即为单价疫苗半成品。取适量Ⅰ、Ⅱ、Ⅲ型单价疫苗半成品,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制,即为三价疫苗半成品

3.4.4.2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3.4.5 2.5 成品

3.4.5.1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3.4.5.2 2.5.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3.4.5.3 2.5.3  规格

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2滴(相当于0.1ml),含脊髓灰质炎病毒总量应不低于6.15 lg CCID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6.0 lg CCID50,Ⅱ型应不低于5.0 lg CCID50,Ⅲ型应不低于5.5 lg CCID50

3.4.5.4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5 3 检定

3.5.1 3.1 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

3.5.1.1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

3.5.1.2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5.1.3 3.1.3  支原体检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B),应符合规定

3.5.2 3.2 单价原液检定

3.5.2.1 3.2.1  鉴别试验

按2.2.3.1项进行。

3.5.2.2 3.2.2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均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

3.5.2.3 3.2.3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Ⅺ L),应符合规定

3.5.2.4 3.2.4  SV40核酸序列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Ⅸ H),结果应为阴性

3.5.2.5 3.2.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5.2.6 3.2.6  支原体检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B),应符合规定

3.5.3 3.3 半成品检定

3.5.3.1 3.3.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单价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三价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15 lg CCID50/ml,其中Ⅰ型应不低于7.0 lg CCID50/ml,Ⅱ型应不低于6.0 lg CCID50/ml,Ⅲ型应不低于6.5 lg CCID50/ml。

3.5.3.2 3.3.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5.4 3.4 成品检定

3.5.4.1 3.4.1  鉴别试验

取适量Ⅰ、Ⅱ、Ⅲ型三价混合脊髓灰质炎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与适量本品混合,置37℃水浴2小时,接种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应无病变出现。同时设血清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3.5.4.2 3.4.2  外观

应为澄清无异物的橘红色液体。

3.5.4.3 3.4.3  装量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Ⅰ A),应不低于标示量。

3.5.4.4 3.4.4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兰价疫苗每1次人用剂量0.1ml,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15 lg CCID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6.0 lg CCID50,Ⅱ型应不低于5.0 lg CCID50,Ⅲ型应不低于5.5 lg CCID50

3.5.4.5 3.4.5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37℃放置48小时后,按2.2.3.2项进行,每1次人用剂量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0.5 lg。

3.5.4.6 3.4.6  抗生素残留量

生产细胞制备过程中加入抗生素的应进行该项检查。采用酶联免疫法,应不高于50ng/剂。

3.5.4.7 3.4.7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6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自生产之日起,于-20℃以下保存有效期为24个月;于2~8℃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生产日期为半成品配制日期。运输应在冷藏条件下进行。标签上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3.7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猴肾细胞)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猴肾细胞)

英文名称:Poliomyelitis (Live) Vaccine (Monkey KidneyCell),Oral

汉语拼音:Koufu Jisuihuizhiyan Jiandu Huoyimiao(Houshen Xibao)

【成分和性状

品系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Ⅲ型减毒株分别接种于原代猴肾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制成。为橘红色液体。

有效成分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Ⅲ型减毒活病毒

辅料:应列出全部批准的辅料成分。

【接种对象】

主要为2月龄以上的儿童

作用与用途】

疫苗服用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脊髓灰质炎病毒免疫力。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

规格

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2滴(相当于0.1ml),所含脊髓灰质炎病毒总量应不低于6.15 lg CCID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6.0 lg CCID50,Ⅱ型应不低于5.0 lg CCID50,Ⅲ型应不低于5.5 lg CCID50

免疫程序剂量

基础免疫为3次,首次免疫从2月龄开始,连续口服3次,每次间隔4~6周,4岁再加强免疫1次,每1次人用剂量为2滴(相当于0.1ml)。其他年龄组在需要时也可以服用。

不良反应

(1)个别人有轻度发热恶心呕吐腹泻和皮疹。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2)极罕见口服后引起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VAPP)。

禁忌

(1)已知对该疫苗的任何组分,包括辅料抗生素过敏者。

(2)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发热者。

(3)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者。

(4)妊娠期妇女。

(5)患未控制癫痫和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口服疫苗,严禁注射!

(2)有以下情况者慎用:家族和个人有惊厥史者、患慢性疾病者、有癫痫史者、过敏体质者。

(3)本品系疫苗,应使用37℃以下温水送服,切勿用热水送服。

(4)疫苗容器开启后,如未能立即用完,应置2~8℃,并于当天内用完,剩余均应废弃。

(5)应备有肾上腺素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种者在接种后应在现场观察至少30分钟。

(6)应避免反复冻融,以免影响免疫效果。

(7)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3个月以上接种本疫苗,以免影响免疫效果。

(8)使用不同的减毒活疫苗进行预防接种时,应间隔至少1个月以上。

贮藏

于-20℃以下或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按批准的执行。

有效期

-20℃以下有效期为24个月;2~8℃有效期为12个月(标签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3.8 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编辑:wangyuan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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