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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二十四条中医医院脾胃病科应具备常见、多发脾胃病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医院应具备开展胃痛、痞满、吐酸、嘈杂、呕吐、呃逆、泄泻、腹痛、痢疾、鼓胀、噎嗝、便秘等脾胃病的常规诊疗能力。三级中医医院应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具备开展脾胃病科疑难、急危重症的诊疗工作,能够开展胃肠镜常规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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