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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
《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由深圳市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无药师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要求保留中药饮片合格证明的,由药品监督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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