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医学知识库 + 健康测试工具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第十五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需要改变其内容的,应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可用医学百科App / 微信 / 手机浏览器 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