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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十二条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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