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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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第八条粮食加工和销售单位,要切实加强成品粮食卫生管理,搞好厂内、厂外、店内、店外的环境卫生,各种机具和包装袋要保持清洁无虫,做到不加工、不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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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防止粮食、油料霉变的工作,按《粮食卫生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食品工业用发酵菌种须由供应单位进行鉴定。第八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