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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四条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申请开展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实验活动是以依法从事检测检验、诊断、科学研究、教学、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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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三)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第十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开展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等进一步实验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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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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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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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
46乙型脑炎病毒(日本脑炎病毒)Japaneseencephalitisvirus黄病毒科第二类BSL-2ABSL-2BSL-2BSL-1BSL-1AUN2814有疫苗。三、主要内容:《目录》整体架构与《名录》保持不变,仍由病毒、细菌类、真菌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仍为病原微生物名称、分类学地位、危害程度分类、不同实验活动所需实验室等级、运输包装分类及备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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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233—2017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2)互锁、密闭门以及门禁系统;防护区应至少包括防护服更换间、缓冲间及核心工作间。如通气口设置HEPA过滤器,则应可以在原位对HEPA过滤器进行消毒和检漏。e)当前位置;7.5.6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取得国家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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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在对所保藏的病原微生物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订可靠、完善的生物安全防护方案、相应标准操作程序、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二)实验室增加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保藏内容;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使用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卫生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