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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57—2019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
3.3职业性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occupationalreactiveairwaydysfunctionsyndrome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气态、烟雾等呼吸道刺激性化学物后,在24h内出现以咳嗽、喘息和呼吸困难为主要表现的慢性气道神经源性炎症性疾患,症状持续时间大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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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57—2008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c)变应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见附录E或附录F);雾化排出量的测定方法:雾化器内装生理盐水3mL,称重,调节压缩气流速为7L/min,雾化4min,再称重。阴性对照液呈阴性反应。同时作对照液皮试,其结果判断可通过过敏原皮试液所致丘疹面积与阳性对照液所致丘疹面积之比值,来定其反应级别(参照点刺试验的面积之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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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哮喘
2.职业性哮喘症状的发生与工作环境有密切关系,可表现为速发性和迟发性哮喘反应,后者易被误诊。非免疫介导型患者哮喘发作无潜伏期,其气道的炎症可由致喘物直接刺激作用引起,也可通过致喘物的药理作用刺激肥大细胞、平滑肌细胞或神经纤维等而间接引起。该方法敏感性较高,但特异性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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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酰甲胆碱、组胺吸入激发试验
名称:乙酰甲胆碱、组胺吸入激发试验概述:组胺为哮喘的主要炎性介质,可刺激支气管平滑肌收缩,并能增加微血管的通透性,乙酰甲胆碱是神经介质乙酰胆碱的合成衍生物,能与支气管平滑肌上的胆碱能受体结合,刺激平滑肌收缩。2.近期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4.符合适应证的要求,并无禁忌证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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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18—2009 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
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18—2009《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Generalguidelinefordrafting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diseas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9年03月16日发布,自2009年11月0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T16854.1—1997。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