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注解
1.工作人员应有明确分工,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操作规程。
2.工作人员皮肤暴露部如有创口,在未愈前,不得操作放射性物质。
4.严格遵守最大允许剂量的规定标准(每周剂量不得超过10-3Sv)。进入核素工作场地时应佩带个人防护器具(个人剂量仪或热释光片臂章),每周应将所受照射剂量登记在个人健康卡上。
5.每半年作全身健康检查1次,重点是全血象、眼底、晶体及肝、肾功能;根据接触剂量,每1-2月作血常规检查1次。
6.白细胞计数低于4.0×109/L,或高于10.0×109/L;或红细胞超过7.0×1012/L,血红蛋白高于180g/L者,应暂时脱离活性工作。若持续低(高),或有严重的晶体、玻璃体混浊,则不宜继续放射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