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89—2017《职业性溴丙烷中毒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bromopropane poisoning)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05月18日《关于发布〈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等11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5 号)发布,自2017年11月01日起实施。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等11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7〕5 号
现发布《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等11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53—2017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53—2002);
GBZ 63—2017 职业性急性钡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63—2002);
GBZ 84—2017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84—2002);
GBZ 90—2017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90—2002);
GBZ 94—2017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代替GBZ 94—2014);
GBZ 227—2017 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代替GBZ 227—2010);
GBZ 288—2017 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的诊断;
GBZ 291—2017 职业性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的诊断;
GBZ 292—2017 职业性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肺沉着病的诊断。
上述标准自2017年 11 月1 日起施行,GBZ53—2002、GBZ 63—2002、GBZ 84—2002、GBZ 90—2002、GBZ 94—2014、GBZ 227—2010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18日
5 前言
本标准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无锡市职业病防治医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寿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预防保健所、无锡市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缪荣明、孙道远、丁帮梅、杨德一、朱宝立、张颖轶、张恒东、房中华、石亚娟、张明、周长美、付中建、夏倩、朱志良、张建杰、刘璐、丁萍、高峰、余新天、姚雍铭、张素丽、吉洁。
6 标准正文
6.1 1 范围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T 247 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
6.3 3 诊断原则
6.3.1 3.1 急性中毒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卜溴丙烷的职业史,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6.3.2 3.2 慢性中毒
根据长期接触卜溴丙烷的职业史,出现以周围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神经-肌电图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周围神经疾病,方可诊断。
6.3.3 4 接触反应
根据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卜溴丙烷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乏力等症状,无意识障碍,并于脱离接触48h内症状明显减轻或消失。
6.4 5 诊断分级
6.4.1 5.1 急性中毒
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卜溴丙烷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全身乏力或具有易兴奋、情绪激动、焦虑、易怒等精神症状,并出现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或小脑共济失调如持物不稳、站立不稳、步态蹒跚(见 GBZ 76)。
6.4.2 5.2 慢性中毒
6.4.2.1 5.2.1 轻度中毒
长期密切接触1-溴丙烷,出现肢体远端麻木、刺痛、乏力、步态不稳,或伴有多汗及头晕、头痛、记忆力下降、抑郁、焦虑、易怒等症状,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a) 四肢对称性手套、袜套样的痛觉、触觉障碍,同时伴有肢体远端音叉震动觉减退伴跟腱反射减 弱(见GBZ/T 247);
c) 神经-肌电图检查提示轻度周围神经损害(见GBZ/T 247)。
6.4.2.2 5.2.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c) 神经-肌电图检查提示周围神经损害明显(见GBZ/T 247)。
6.4.2.3 5.2.3 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b)神经-肌电图检查提示周围神经损害严重(见GBZ/T 247)。
6.5 6 处理原则
6.5.1 6.1 治疗原则
6.1.1 急性中毒者应迅速脱离1-溴丙烷作业环境,脱去污染的衣物,清洗污染的皮肤、黏膜,保持安静,并采用吸氧、B族维生素、神经营养药物治疗,如有明显意识障碍者可短程足量应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辅以理疗与对症、支持等综合治疗。
6.1.2 慢性中毒以促进神经修复、再生为主,根据需要给予B族维生素、神经营养药物、中医中药及对症治疗,恢复期并辅予康复治疗。
6.5.2 6.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6.6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溴丙烷有1-溴丙烷和2-溴丙烷两种同分异构体,1-溴丙烷为液态,因其易挥发,不易燃,不破坏大气臭氧层等特点,被广泛用于喷雾黏合剂、精密仪器的清洗剂和脱脂剂的生产等领域。溴丙烷工业生产中使用卜溴丙烷水溶液。在各种金属、电子、精密工业等行业及生产卜溴丙烷、合成卜溴丙烷等工艺过程均可能发生中毒。由于2-溴丙烷对人体生殖系统以及血液系统的影响而停止作为清洗剂使用,不在本标准适用范围。
A.2 经呼吸道吸收是职业性1-溴丙烷中毒的主要途经,皮肤吸收相对较少,且对皮肤无腐蚀性。
A.3 急性中毒主要损害中枢神经系统,慢性中毒主要引起多发性周围神经病。有的病人虽然接触时间长,但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短期大量暴露仍可发生急性中毒。急性中毒病人如出现周围神经损害,需注意其可能存在隐匿性轻度慢性中毒。应结合职业接触史、主要临床表现和治疗反应等综合考虑进行判断。
A.4 双下肢麻木、感觉减退是慢性中毒的早期表现,对长期接触卜溴丙烷者的感觉检查应重复多次,跟腱反射检查宜取俯卧屈膝位。肌力减退的分级判断基准参见GBZ 76。
A.5 神经-肌电图检查对慢性1-溴丙烷中毒早期诊断有重要意义。慢性1-溴丙烷中毒以周围神经轴索损害为主,肌电图可见自发电位、小力收缩时运动单位平均时限延长、多相电位增多、大力收缩时呈单纯相或混合相等,部分患者出现运动及感觉传导速度减慢、运动神经远端潜伏期延长等。因此,应重点检查四肢远端肌肉的肌电图及四肢运动、感觉神经传导速度等,检查方法及其结果的判断基准参见 GBZ/T 247。
A.6 以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1-溴丙烷中毒需要与急性脑血管病、颅脑外伤、癫痫、急性药物中毒、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等鉴别;以周围神经损害为主要表现的慢性1-溴丙烷中毒需要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周围神经病,如呋喃类、异烟肼、砷、三氯乙烯、氯丙烯、磷酸三邻甲苯酯(TOCP)、甲基正丁基酮、丙烯酰胺、二硫化碳、正己烷等中毒及糖尿病、感染性多发性神经炎、腰椎间盘突出症等。
8 《职业性溴丙烷中毒的诊断》解读
1-溴丙烷作为一种高效环保清洗剂,广泛用于各种油脂、助焊剂、五金电子、精密机械、服装干洗等行业的清洗过程,此外还作为化工原料,用于农药、医药、染料等生产,以及粘胶、涂料的配制。1-溴丙烷可经呼吸道和皮肤吸收进入体内,其中大多数中毒者是由于长期接触工作环境中的高浓度1-溴丙烷,经呼吸道吸入引起中毒。制定职业性溴丙烷中毒诊断标准,对指导临床医师明确诊断,实施临床救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因接触1-溴丙烷所致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溴丙烷有1-溴丙烷(1-Bromopropane,1-BP)和2-溴丙烷(2-Bromopropane,2-BP)两种同分异构体,2-溴丙烷作为溶剂清洗电子元件,导致接触工人出现全血细胞减少、停经、无精,精子数减少或精子运动率降低,且动物实验已证实2-溴丙烷具有血液和生殖毒性,所以作为清洗剂已在全球停止使用,不适用本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难以区分急性或慢性1-溴丙烷中毒。有的病人虽然接触时间长,但短期大量暴露且不注意防护仍可有急性中毒表现。有的接触量较少,临床表现介于亚急性和慢性之间,也有的是在慢性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大量吸入1-溴丙烷后出现急性中毒表现。因此需要结合职业接触史、主要临床表现和治疗反应等综合考虑进行判断。